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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亲路上,一场车祸“悬疑剧”(上)

    一起普通交通事故历经多次鉴
    定动用交警大队全年办案经费三分之二
    甚至首次启动专家鉴定程序

    朋友的朋友结婚请你帮忙,你帮吗?暂住在长治市沁县的迎亲路上庞文斌二话没说开着自家的丰田车就去了。没承想,场车祸上迎亲途中竟遭遇车祸。悬疑剧
    这起交通事故历经多次鉴定,迎亲路上并首次启动专家鉴定程序,场车祸上当各种证据均指向“庞文斌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时,悬疑剧庞文斌却坚称自己的迎亲路上车只撞了自行车没有碰到受害人……
    “这个事故花去了沁县交警大队全年办案经费的三分之二”。案件从侦查到公诉辗转起伏,场车祸上让一起普通的悬疑剧交通事故,变成了一部“悬疑剧”。迎亲路上
    9月24日,场车祸上庞文斌涉嫌交通肇事罪在沁县人民法院开庭,悬疑剧应被告庞文斌申请,迎亲路上各鉴定机构派出鉴定人员出庭,场车祸上就其出具的鉴定书接受质询。

人大代表遭遇车祸

    9月24日,沁县人民法院大法庭座无虚席。
    “被告人庞文斌,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了吗?你对起诉书指控的内容有无异议?”当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主审法官问庞文斌。
    “有异议,我……当时并没有……没有碰到受害人。”庞文斌从小有口吃的毛病,好长时间说不出一句完整的话,让坐在被告代理人席上的母亲庞苏月有些着急。
    受害人边素兰的丈夫及几个子女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出庭,仔细听着庞文斌说的每一句话。
    2014年8月24日上午,家住沁县中陈村的边素兰在回家途中,被撞身亡。发生事故到开庭,整整一年零一个月,除了2.4万元丧葬费,边素兰家属未得到任何赔偿金。
    边素兰的丈夫王虎伟怎么也没想到,一桩普通的交通事故,耗时一年有余还结果未知。“这一年时间,几乎天天跑这事儿。”
    王虎伟告诉记者,妻子边素兰曾是村小学民办老师,从1983年起边素兰任村妇联主任,是连续多年的县、乡人大代表。3年前,边素兰与丈夫王虎伟居住在县城某小学家属院,闲不住的边素兰干起了帮人接送孩子的活儿。事发当日,边素兰一早从家骑自行车出发,去附近的迎春村亲戚家送孩子,返家途中遭遇车祸。
    “去年冬天,在县委领导的过问下,沁县交警大队才于2015年1月7日作出晋D公交认字[2014]第0002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此时已是事发第136天了,严重超出法定期限!”该认定书认定庞文斌负事故主要责任,边素兰负次要责任。
    认定书描述了当时事故发生经过:2014年8月24日上午9时25分许,庞文斌驾驶晋D65989号轿车,从沁县端村去沁县红坡村,沿南沁线由西向东行驶,行至124km+200m处超越前车时,碰撞在公路中央骑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的边素兰,并将边素兰自行车推压37米,边素兰摔倒在该车前方6.5米处,致边素兰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死亡交通事故。
    对于这份认定,庞文斌与边素兰家属均不服,提出复核。
    庞文斌提出复核申请的理由是,事故发生前,自己驾驶的车辆在晋D29708号别克车后方由西向东行驶。事故发生后,勘验现场的交警发现别克车右侧有3道划痕,右后视镜折回。“现场勘查完毕后,丰田车和别克车都被扣回了交警队。第二天我们去交警队时,发现别克车的车牌被卸掉了,后来听说这个车是该县某镇党委书记兼镇长家的。第三天这辆车就不在交警队了,而且没隔多长时间就进行了喷漆。别克车有重大撞人嫌疑,认定书却未将其列为本案当事人……”
    边素兰家属则认为,庞文斌在明知前方有骑车人同方向通行的情况下,逆行抢道超车,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5年2月2日,长治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认为本起事故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沁县交警大队作出的晋D公交认字[2014]第0002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015年3月16日,沁县交警大队就本次事故重新作出认定,将原认定中的证据从8份变成了7份,依旧是庞文斌负主要责任,边素兰负次要责任。
    “连8个证据作出的认定都‘事实不清、证据不足’,7个完全相同的证据又何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两份认定均由相同的办案民警作出,不符合程序。”双方当事人依旧不服该认定。
    2015年3月19日,沁县交警大队将该起事故立为交通肇事案侦查。3月24日,庞文斌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沁县公安局刑拘,4月1日经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办理庞文斌这个案子,可以说花掉了我们交警队全年办案经费的三分之二,光鉴定就做了好多份,我们第一次启动了专家鉴定程序。”沁县交警大队大队长白海东对记者说。
    经过一系列鉴定后,庞文斌涉嫌交通肇事罪在各方当事人焦虑的等待中开庭了。

庭审到底谁在说谎?

    “去年8月24日上午8时多,朋友给我打电话说,他一个端村的朋友结婚,让我帮忙去红坡村迎亲,我就去了。当时婚车队大概有十来辆车,我的车在倒数第三位。刚出端村没多远,我车上的礼花被风吹掉了。我就靠边停下车将礼花重新绑好,这时候,后面的车都超过我。一直到开村,我才追上婚车队里一辆白色的别克车,其前面还有两辆黑车,我就一直跟着他们走。到出事路段,白车刹车灯亮了向右转向,我当时也没注意到前面发生的事情,就超过白车,看到道路中心线上躺着一辆自行车,没有人,我就向左打转向,没躲过去,我车的右前轮把自行车后轮压住,推行了好几十米。我停下车,下车后看到我车子右前方躺着个人,在这个人的旁边还停着辆晋D29708号别克车,我准备找手机报警,晋D29708的司机已经电话报警,他走过来问我有没有驾驶证,有没有上保险。说完后,他把他的车向右边挪了,他的车本来是停在路中间的,出事后挪到了路右边。”庞文斌在庭审中讲述了事发情况。
    公诉人问:“当时处理事故的交警勘验时,发现你车子的发动机盖上有划痕,你这个划痕是怎么来的,能不能解释一下。”
    “这个我不清楚。”
    “案发当天,你在公安机关第一份笔录中说‘行驶到迎春村路段,我们一起相跟着4辆车,一辆白色的轿车,两辆黑色轿车,我自己驾驶的一辆黑色轿车。当时,白色轿车在前面行驶,两辆黑色轿车超越白色轿车,我在后面跟着黑色轿车超车,我开着车刚超过白色轿车,看见一辆自行车就赶紧往左打方向并踩刹车,我驾驶的车辆碰撞自行车,骑自行车人当场死亡’。你还说,‘当时自行车还立着,没有倒地’。你今天说你没撞到被害人,看到自行车是倒地的,你怎么解释。”
    “我说的他们写的,不一样我也……在交警队,他就没有让我看内容,就是让我赶紧把字签了。”
    ……
    今年28岁的庞文斌是浙江省天台县人,10岁时跟随父母来到沁县,并在这里结婚生子。
    庭审中,庞文斌多次提到了晋D29708号黑色别克车。虽说是一个婚车队,庞文斌并不认识别克车司机。事故发生后,他才得知当天驾驶黑色别克车的司机叫张某。
    在第一次接受警方询问时,张某这样描述了当时情况:“我们车队行驶到迎春村村口时,我看见在我们行车道上右面路南有一个妇女骑着一辆自行车突然从路南往路北要横过公路,我看见后就刹车,打喇叭,但这个骑自行车妇女已到了公路的中心黄线,继续往迎春村方向走。这样我就打了左转向,把这个妇女绕开,我刚绕开这个骑自行车妇女,就听见后面‘咚’的一声,我就赶紧靠边停车,下车后看见和我们相跟的迎亲最后一辆车,这辆车的右前轮压着一辆自行车,到了公路的北面。这个妇女已躺在了这辆车前面,这样我就赶紧报警。”
    庞文斌的代理律师陈雪平认为,正是因为这份笔录,暴露了张某撞人的事实,“有开车常识的人都知道,晋D29708号别克车司机紧急中往左打转向,导致的结果只能是和自行车相碰撞!”
    庞文斌发生交通事故后,当天正在休假的沁县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队长王晓鹏被同事叫到了现场。“当时我们去现场,第一眼发现庞文斌的丰田车右前轮压着自行车,然后顺着这辆车往后看,有一道几十米的划痕,死者在庞文斌车的东面几米处。从死者身上没有发现大面积擦伤,你想想在沥青路面上,死者的衣服裤子没有磨损,肯定得有个载体,不可能在空中飞几十米,当时我们在丰田车引擎盖上发现新的划痕,有些技术咱达不到,只能请专家来。”

自行车把套是黑色还是灰色?

    事故发生一个月后,沁县交警大队委托山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微量物证检验。
    沁县交警大队送检的检材为张某驾驶车辆右侧反光镜上提取的褐色附着物,编为1号检材;边素兰所骑自行车左把套上提取的黑色塑料,编为2号检材,要求进行塑料成分比对检验。
    2014年10月14日,山西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晋)公(司)鉴(微物)字[2014]164号鉴定报告,检验意见为,送检的1号检材与2号检材有机成分和无机成分存在差异。
    针对这份鉴定结论,还有一份落款日期为2014年3月17日的“情况说明”:2014年9月24日,我局民警卫某某、张某某到省厅科技处送检晋D29708号车提取的黑色附着物作微量物证检验。送检时因笔误将右侧反光镜下方车门写成右侧反光镜。特此更正。落款人是沁县公安局卫某某、张某某。
    2015年9月24日庭审中,当公诉人向法庭提供这份鉴定后,被告人庞文斌的辩护律师即对该鉴定中的检材提出质疑,“本案受害人所骑的自行车外把套明明是灰色橡胶,有保险公司现场所拍照片等为证,怎么就变成了黑色塑料?”原来,事发当日,当地某财产保险公司勘查人员正途经此处,发现事故丰田车是在该保险公司投保的车辆,遂顺便拍了现场照片。在保险公司所拍相片中,边素兰所骑自行车把套确为灰色。
    边素兰所骑自行车把套到底是黑色还是灰色,本案的重要物证——自行车被推到了庭审现场。“把套上的微量物是我提取的,是一种黑黑灰灰的物质。”事故现场勘验人王晓鹏在出庭接受质询时说。
    事实上,在沁县交警大队下达第一份事故责任认定后,申请复核时,庞家人就对(晋)公(司)鉴(微物)字[2014]164号鉴定报告提出质疑,“事故发生后第三天晋D29708号已重新喷漆,即该车辆上的事故痕迹在事故责任未认定的情况下已被破坏,而该鉴定中1号检材是否在该车辆喷漆前提取存在疑问,并且如果该检材是在车辆喷漆前提取,为何迟迟在2014年9月24日才对该鉴定事项进行委托,这前后相差近一个月,存在重大疑点。”
    关于晋D29708车身上的3道划痕,公诉人向法庭提供了一份办案人王晓鹏于2014年10月9日对当地某修理厂徐某某的询问笔录:“这辆轿车以前在我的修理厂修过,是别克轿车。车号是晋D29708,我以前没记住车号,这段时间才记住。这辆别克车我总共见过4次……第三次见这辆车是2014年8月前期,这辆轿车右前门、右后门划损来我修理厂要喷漆,当时我的修理厂太忙,就告知对方过一段时间再来喷漆。第四次见这辆车是2014年8月24日,沁县交警大队卫队长叫我来辨认这辆轿车右前门、后门的划痕是否是前几天看过的划痕。第四次卫队长叫你辨认的划痕是否是你第三次见到的划痕?是第三次看到的划痕。第三次和第四次见到的时间间隔约有十几天……”
    一份微量物鉴定加一份修理厂的笔录,似乎排除了晋D29708号别克车的涉案嫌疑。

伪造司法鉴定日期?

    2014年11月26日,沁县交警大队委托山西中信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痕迹司法鉴定,鉴定材料为现场勘验笔录、图、照片及事故车辆,被鉴检验车辆是晋D65989黑色丰田轿车和被撞自行车。委托鉴定事项为车辆痕迹检验及现场分析意见。
    2014年12月15日,该中心出具【2014】痕检字第10号意见书:庞文斌驾驶丰田车与骑自行车人碰撞致人死亡;张某驾驶别克车在绕行骑自行车的人时有可能右反光镜碰到骑车人身上而没将人碰倒。
    “综合现场勘查材料记述、停车场检验事故车辆、看询问笔录分析,死者位于晋D65989丰田车右前方3米处,可以说明骑车人和自行车是从公路上有划痕的地方同时被带倒此处,由于惯性作用车猛地停下使骑车人甩出去至车右前方。丰田车机器盖上右侧部位较新划痕分析,骑车人应该是骑车行走中与车辆接触的……如果要前面别克车撞倒骑车人后后面丰田车不会压着自行车走37米,而尸体还在车的右前方。”出具该鉴定意见的痕迹高级工程师任书忠说。
    不知什么原因,2015年3月29日,沁县交警大队再次委托该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现场材料综合检验”鉴定,3月30日,该中心出具【2015】痕检字第13号检验报告书,该检验报告书中鉴定材料、检案摘要、检验过程等内容均与【2014】痕检字第10号意见书一致,只是通篇“意见”未对晋D29708号别克车作任何分析,最后检验意见为庞文斌驾驶晋D65989丰田车与骑自行车人碰撞致人死亡。
    【2015】痕检字第13号检验报告是由该司法鉴定中心一名痕检工程师张某某和一名助理工程师徐某某作出的。
    9月24日,当被告人庞文斌辩护律师询问出庭接受质询的徐某某是什么时候受理该委托鉴定时,徐某某的回答是2015年3月31日。由此,被告辩护人认为,“山西中信司法鉴定中心痕检工程师张某某和痕检助理工程师徐某某,严重违背职业道德,伪造案件受理日期(2015年3月29日)和鉴定日期(2015年3月30日),把任书忠所作的检验报告书复制粘贴后略作修改,出具了一份完全虚假的痕迹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2015年4月1日上午8时多,沁县交警队就把这份虚假的痕迹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送到了沁县人民检察院。沁县检察院违背基本的职责要求,于当日作出对被告人庞文斌的逮捕决定。”
    庞文斌被捕后,沁县交警大队办案人员仍未找到肇事丰田车与自行车的碰撞点,正当办案人员一筹莫展时,长治市公安局的痕检人员发现了新的线索——丰田车上有死者的裤纹痕迹?
    此案进展如何,请关注明日本报《迎亲路上,一场车祸“悬疑剧”(下)》。

 

     

责任编辑:席沛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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